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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实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情况的调研报告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30日
 

区人大常委会: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731日起施行。为了解一年以来该条例在我区施行情况,推动条例规定的各项预防职责和措施的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干部组成的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军的带领下,对《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贯彻情况开展了调研。       

调研采用了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等形式,重点听取了对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指导、监督职能的区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的工作汇报,走访人劳、林业、交通、电力、教育等部门了解预防工作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座谈听取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条例颁布和施行以来,区委、区政府及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把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作为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措施来抓,取得了成效。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预防机制、工作措施、分工协调、责任分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区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奠定了基础。

区委宣传部、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要求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原文。为配合学习,区人大法工委会同区普法办、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单行本3000本,区普法办把《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列入今年的普法计划之中。

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作为条例的主要执法主体,在履行好本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了监督和指导。

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设立预防职务犯罪科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在重点行业、领域里,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把供电、卫生、教育、交通、国资、水利等部门列入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单位,经常组织共建单位学习交流预防工作经验,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等。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基础上,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认真剖析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深入发案单位调研,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防范对策,堵漏建制。及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编写职务犯罪期刊。抓住村级换届的契机,对新一届村两委干部进行上岗前法制培训。

区监察局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预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的工作思路,加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积极推进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在制权、管钱、用人上做好文章,在全区重要单位推行党政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规范了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完善了招投标管理。认真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行了重大和典型案件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改制度。认真治理公权私用、公款消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向领导干部发廉政短信、向重要岗位领导发起“筑拒腐防变线,建廉洁和谐家”的倡议书、举办反腐倡廉成果展等,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

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机关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六项职责,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积极推进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问责”和对政府性资金使用的“问效”,注重专项资金审计和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审计;试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及时部署总结内审工作,注重内审队伍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全面提升内审工作质量; 及时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经常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从在走访的单位看,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领导责任明确,传达莲委办(2008)8号文件《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时。在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预防工作措施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人劳局以就业处的重大违纪案为切入点,认真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办事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对其他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批评。交通局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组织经济犯罪人员给全局干部员工现身说法。教育局加强了内部审计工作。林业局加强了行政执法监督,为各林业站和执法大队配备了法制员,专司执法监督。供电局把预防职务犯罪宣传纳入廉正文化建设,富有特色和成效,《预防腐败体系大纲》构建了惩防工作新平台。

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也就是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条例》的实施无法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其执法主体是多元的。没有单一的执法主体,带来了法规贯彻不力的问题:一是在宣传条例上,缺乏统一部署,表现为不及时,存在滞后性。我们原定三月份在条例实施一周年的时候开始调研。但部署调研时发现,条例实施一年后,还有很多部门和单位,甚至是重要的职能部门还不知道有条例的存在,为此我们推迟了调研时间。在人大领导的协调下,检察、监察、审计三部门联合制定了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由两办转发,同时编印学习资料供各单位学习;三部门联合到有关单位和重点部门检查落实条例学习贯彻的情况。二是在具体预防措施的落实上,还有待于加强。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说明我们的预防工作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案件高发,说明主管部门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监督不力。三是从全区总体部署上看,协调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如条例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这对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行政违纪信息、财经违纪信息,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建议书的交换制度难以形成,这里也存在着对建议书的理解问题,如审计局就提出条例中的审计建议,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审计建议(出审计结束时都有审计建议书的)。如果是,那么按条例规定就意味着每次审计结束时出的审计建议书都要抄送检察院了,审计部门认为这很难操作。

三、预防职务犯罪是党领导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社的共同任务。完善惩治和预防体系,增强预防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提高执政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条例的力度。法律的执行在于对法律的认知,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精神、内容和实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要明确预防职责。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自觉履行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定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起预防的责任;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加强联系,及时通报预防工作信息,明确责任,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指导的合力;检察院要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加大《条例》赋予的预防手段、措施、制度的运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承担起协调全局预防的工作。三是要强化预防措施。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下列措施应当严格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要依法实行招标。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严格执行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懂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教育和监督,依法公正、廉洁勤勉履行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公民、新闻媒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0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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