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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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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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议程草案; (二)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草案;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向提议案人说明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六)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七)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八)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以及依法应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议案;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全区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重要活动; (十)研究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及群众提出的重大申诉、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交由政府或法院、检察院办理; (十一)听取政府及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十二)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建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各科室干部职务的任免;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情况或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在会议举行一天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并准备会议有关材料。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可以请相应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应有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实施。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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