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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2003620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330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二)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三)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时,由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四)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前10天,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五)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和应邀参加会议:

1、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委托副职列席;

2、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4、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分别请区人民政府有关副区长,区政府有关局、办负责人,有关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常委会各工委有关委员,在莲的有关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有关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列席。

5、区委、区政协领导和区委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邀参加会议。

列席、应邀参加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六)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除召开全体会议外,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分组会议。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七)常委会会议的内容,一般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途径进行宣传报道。

每次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会刊》印发。

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一)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也可以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前1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和组成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说明。

(二)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依法提出议案的提案人,应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三)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有关的议案进行会前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五)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本次会议可以暂不付表决。也可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或下次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一)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报告、材料,应在会议7天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二)为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在会议前,按照审议的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委员和区人大代表或工委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审议参考。

(三)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分别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办理机关一般应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可以对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四、质询

(一)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三)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四)主任会议认为质询案应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受质询机关必须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书面答复和口头说明。

(五)常委会较多数组成人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被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应重新研究、答复。

(六)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被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五、特定问题调查

(一)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二)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三)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提出督办意见。

六、人事任免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之日7天前报送常委会,并提供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

(二)对提请任免的人员,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员,应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作出说明。

(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审议前,常委会一般应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考试,并向常委会会议通报。

(四)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说明理由,答复询问。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委员见面,并作表态发言。审议发言开始前,被任命人员应当退席。

(五)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应充分讨论酝酿,在多数组成人员赞同的情况下,交付表决。如果较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某项任免案尚须进一步考察了解的,本次会议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解、提出报告,待情况了解清楚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任免。

七、发言和表决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慎重严肃又生动活泼的会风。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三)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组成人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五)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六)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人员,应逐人表决。对下列人员人事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代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政府各局局长;

2、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3、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4、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案,个别市、区人大代表的辞职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辞职案;

5、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6、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本制度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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