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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2003年8月25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履行职责,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领会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在现阶段的方针、政策,熟悉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积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做好人大工作,在完成常委会主要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社会活动,做到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两不误。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树立中心意识,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多做贡献。

第四条   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不违背原则,为任何个人或小团体谋利益。不借人大名义,参与一切同履行人大常委会职责无关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除组织统一安排外,不以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身份参加各种会议、庆典和对外发表讲话,自觉维护人大整体形象。

第五条   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大会秘书处或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领导请假。

第六条   认真开好常委会会议。会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和审议准备。会上,遵守议事制度和其他程序性规定,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敢讲真话,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发言;独立行使表决权,遵守保密制度,不扩散和传播不应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及有关调查研究活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持代表证进行就地视察,由常委会代表工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视察。持证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向常委会代表工委转达,促使问题依法定程序妥善处理。

视察和调查研究时不直接处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在区内外依法进行工作、开展活动时,如遇阻挠,可迅即向常委会报告;如遇司法机关干涉,应出示自己的代表证,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立即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依法处理。

第九条   参加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工委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努力把工委工作搞好。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或口头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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