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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2007912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依法从事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五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六条 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代表义务,行使代表权利,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并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组织

 

第七条 代表按行政区域组成代表团和代表中心组。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代表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中心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八条 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代表中心组分成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代表小组组长可由代表工委提名或代表推选。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九条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可参加区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章   代表活动

 

第十条 代表活动以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走访选民等活动。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的,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均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代表中心组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的年度活动计划报送代表中心组。  

第十二条 代表中心组活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代表中心组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认真做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三)围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  

(四)联系人民群众,走访选民,听取、收集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学习和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六)参加与代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代表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协助下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接待视察的代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意见。视察结束后,各视察组和代表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视察情况。  

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通讯、接待来访等有效方式,听取和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经常会见选民,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的询问。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前,由大会主席团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的缺席代表名单向大会作通报。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由区人大常委会通知代表原选区,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与办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事关我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人大代表也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区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我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八条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办理。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要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人大代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统一格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交付有关机关和组织,有关机关应在二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四个月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进一步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于每季度末要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了解,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  

 

第五章   代表联络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并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有效方式,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工作知识,提高代表活动成效。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与所在代表团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参加代表团和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要经常走访代表,每位领导固定联系13名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调研、视察、评议等活动时,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优秀代表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为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做好综合、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代表工作委员会应与代表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沟通代表工作信息,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第六章   代表的变动和补选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视情另行补选。

(一)在任职期内调离或者迁出莲都区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被罢免的;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因工作岗位变动的,视情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呈,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呈后,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视情另行补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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