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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叶锦伟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20091231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对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丽水市莲都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

接受叶锦伟辞去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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